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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“訴催結合”才是經濟類案件回收的王牌組合


        【案情摘要】
          原告A公司系主要從事生產、銷售各類蓄電池產品的法人組織,屬全國500強企業。2019年7月17日,因原告自身發展需要,經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準,原告將原來的注冊名稱C變更為現在的A。
          2017年12月12日,原告A與被告B簽署編號《經銷合同》及其附件,約定由被告B作為原告A的某品牌產品在上海銷售區域售后市場的非獨家經銷商。前述合同訂立后,原告A按照約定分批次向被告B交付貨物,但被告未按時支付貨款。
          鑒于上述基本情況,原告A窮盡公司經辦銷售、財務、法務等各種力量,曾多次與被告B談判,但B公司堅稱A公司允諾在合作過程中會按照一定標準給予其銷售返利、補貼等優惠待遇,可A公司一直未予兌現,金額高達435萬有余,因此B公司拒絕任何談判。無奈之下,A公司于2019年9月找到上海律才律師事務所(以下簡稱“本所”),尋求本所代理,以推進案件的解決。
        【辦案經過】
        非訴篇
          本案在A公司委托本所處理初期,B公司尚欠A公司貨款本金1200多萬。起初,A公司為避免與B公司決裂,影響后續談判,所以先讓本所通過友好協商的非訴方式予以談判。B公司系自然人D和E共同出資設立,兩人系夫妻關系,D為妻子,兼公司法定代表人,主要負責財務級法律相關事宜,極具警惕性。E為丈夫,主要負責公司銷售事宜。
          本所接受本案委托后,第一時間以電話溝通的方式與D取得聯系,但是D較為警惕,稱沒有看到本所律師的相關授權手續,不想隨意接觸。鑒于此,本所經辦律師添加D的微信,將所有授權手續及律師證等材料發送給D,但D還是認為無法認定,后,D隨即將本所律師的號碼拉黑、微信刪除。
          考慮到上述被動的情形,本所承辦律師于委案當月前往B公司所在實際經營場所。承辦律師剛到B公司,其兩位股東未給好臉色,均較為抗拒,稱要找媒體曝光A的不誠信行徑。在承辦律師的安撫下,D和E的情緒變得平和。隨后,承辦律師出具相關紙面授權材料,并向D、E解釋此次前來是為了解決問題的,而不是為了制造麻煩的。故此,D和E給了承辦律師溝通的機會。承辦律師向DE說明,因A公司的財年為每年的9月底,時間不多了,所以資金壓力很大,也會影響財務報表。另外,承辦律師也強調,截止至2019年9月,B尚欠A賬面金額為1200多萬,縱使B堅持的435萬優待政策存在,那差額部分還有近765萬是沒有爭議的。因此,承辦律師原本計劃說服B公司先行將沒有爭議的這部分全部處理完畢,關于爭議的部分再另行協商。然而,B公司無法相信我方的說辭,并較為強烈的反對該做法。
          為了緩解僵持的局面,承辦律師只好向B公司允諾會說服A公司予以核查,確認優待政策的真實性,并確認將于2019年10月底以書面形式反饋。承辦律師為表現A公司的誠意,經A公司核準,出具了書面說明,向B公司表示我方將竭力全面審查相關材料,以確認優待政策有無及其計算標準。B公司見我方如此這般,便答應于2019年國慶節之前,先行支付100萬元,以促進后續工作的進行。最終,B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A公司支付100萬元。
        訴訟篇
          經歷過非訴階段談判后,承辦律師代表A公司,聚合A公司相關的經辦人員,對B公司提交的郵件、微信等記錄予以篩查。最后,A公司認定尚有131萬返利等金額未向B公司支付。其實,按照涉案合同的約定,的確有記載返利的標準,但是對于補貼一事只字未提,而B公司聲稱的435萬優待數據,大部分都是來自于補貼。A公司因企業發展被收購,后來又更名,所以有關核心競爭力制度被廢止。原本A公司計劃若B公司可以采納131萬的數據,A公司將不再糾結B不符合返利支付標準的條件,愿意將131萬從1200多萬的貨款中予以扣除?墒,B公司還是單方面認定數據為435萬,因此不同意A公司的核算數據。在后續的非訴談判中,A公司不作任何退步,因為其無法再額外認定沒有足夠證據支持的金額,而B同樣不愿作任何妥協,所以雙方有半年之久未再有聯系。
          2020年4月,A公司思考再三,最終委托本所將本案轉訴訟處理,起訴于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。為避免判決生效后無法履行,故A公司讓擔保公司出具擔保函后,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,保全標的額總計1200多萬(本金1100多萬+利息)。后來,經過法院保全結果的反饋,保全到B公司的賬號,金額為118萬。雖然保全到的B公司資金并不多,杯水車薪,但足以影響B公司的日常開支,無法讓B公司對公向第三方支付款項。因此,B公司隨即聯系法官,請求解除財產保全,并同意在解封前提交涉訴標的額1200多萬至法院的代管款賬號。法官核準后,認為B公司的代管款資金足以履行未來生效判決的內容,所以裁定了解封。這一點,對于A公司來說,更加是意外之喜。
          2020年7月3日,A、B公司進行了第一次庭審,B公司當庭提交反訴狀,認為A公司尚欠返利等計435萬元,理由有:1.返利系合同當中明確約定,補貼雖在合同中未出現,但以往在合作中,原告A公司曾支付過數筆補貼,所以存在這樣的商業慣例;2.根據雙方員工往來的微信和郵件記錄,可以看出A公司員工也曾就涉案補貼、返利向領導報告,因此仍然可以認定事實存在;3.A公司雖然被收購,股權發生變更,但是不能對抗外部關系。而且,所有進貨事宜,均是發生在變更之前,所以A公司需要繼續履行返利、補貼的支付。前述種種,在承辦法官的自由心證之下,均被法官予以認定。
          承辦律師觀察到法官在審查完被告的反訴材料后已經有了傾向性,所以即刻也詳細看了一遍被告提交的證據和材料。假定被告反訴被支持,那么原告A公司貨款本金將會變成1100萬-435萬=665萬,這對A公司來說非常不利。承辦律師在向A公司詳細說明后,知會了案件發生重大不利因素,加之法官的居中協調,雙方公司最終在第二次庭審中進行了調解。
        【調解結案】
          1.被告B撤回反訴,并于2020年7月30日之前一次性向A公司支付貨款820多萬;
          2.訴訟費、保全費均由被告B承擔;
          3.由于B在法院有代管款,所以屆時由法院直接劃撥給原告A;
          4.雙方無其他糾紛。
        【律師觀點】
          1.糾紛解決的方式有很多,但是法院訴訟(或者仲裁)是爭端解決的最后一道屏障,因此當事人不要怕麻煩。但是,為了在起訴時取得贏面,在日常的生活、工作中,需要加強對證據的整理和保留,否則在開啟訴訟程序時,就較為不利;
          2.在訴訟過程中,要注意對突發情況的判斷及應對,選擇一種對己方當事人更加有利的方式解決。在現在法院案件量激增的時候,判決的效率是比較低的,而且判決書可以上訴,無非會拖延案件的解決。但是,調解書是無法上訴的,一經送達就生效了,可以避開浪費時間。而且,調解書還可以在一定范圍內,爭取到對己方當事人更加有利的方案;
          3.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,經濟糾紛還是建議原告當事人采取財產保全的措施,以贏得初步的積極局面,這樣有助于在后續的案件談判中手握籌碼;
          4.當事人在磋商的過程中,往往是一個磨合的過程,需要有耐心,也需要注意不要輕易向對方交出底牌,最終在一個平衡點確定處理方案;
          5.企業員工往往會給合作客戶提出一些優待的方案,排除公司本身就允諾以外,其余的也同樣可能構成表見代理。如果公司要杜絕此類的情況,需要在相關合同中嚴格約束員工的權限,且要聲明優待政策的存續期間,以免對方當事人以商業慣例等理由進行主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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